| 第一條: |
中國文化大學各級校友會(含校友會總會、國內外分會、各系所友會),向機關地方自治團體申請登記社會團體許可立案,需向學校申請同意書者,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。 |
| 第二條: |
各級校友會之組織與活動,承辦單位為學生事務處畢業生就業輔導組,各級校友會除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外亦受學校之指導與協助。 |
| 第三條: |
各級校友會,向學校申請同意書,其組織章程須認同華岡精神,具有代表性。系所友會須先經系所主任、所長之同意,並須檢附相關文件(含組織章程草案、發起人會議紀錄、發起人名冊等)。 |
| 第四條: |
學生事務處審核相關文件後,提經學務會議、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,核發同意書。 |
|
|
| 第五條: |
各級校友會經核准立案,並依法向該管法院登記成立後,應於三個月內將其立案證書、法院登記證書影本各一份送本校備查。 |
| 第六條: |
各級校友會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情事者,本校得撤銷其同意書。 |
| 第七條: |
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、送經行政會議審議、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